依據:新北市政府110年2月23日新北府教特字第1100319386號函。
鑑定通過標準: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2個標準差(智力商數130)或百分等級97以上。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鑑輔會證明)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學生其鑑定標準採95%信賴區間估計,由本府鑑輔會依據學生評量表現、學習檔案等綜合研判。
達鑑定通過標準者請於下列規定時間內繳交「資優教育安置同意書」及完成轉學手續,逾時或未完成任一程序者,視同放棄轉學籍不轉戶籍安置於分散式一般智能資優資源班之資格,並並安置依學生原就讀學校原班級安置:「資優教育安置同意書」請於110年3月12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繳交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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