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3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34559號函辦理。 二、學生輔導法第7條第4項規定:「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旨揭平台內「心據 點」項下有心理健康、精神醫療相關資源,於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連結前開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