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自訂之收費標準,如附件。
一、申請借用程序:
(一) 短期借用: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於使用前一個月起向本校提出申請,若無其他借用單位,最遲可於使用場地前一週提出申請,繳驗相關證件與場地借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二) 長期(一個月以上)借用:於使用前三個月填寫相關申請書,經核准後繳驗相關證件與場地借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惟校園場地借用期以一年為限,若有意繼續借用者,需另行提出申請。
二、收費原則:
(一) 依「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條文之收費標準收費,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 申請使用本校校園場地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場地租借收費一覽表。
(三) 如有售票情形,場地使用費以售票收入總額百分之十金額計收,其金額不得低於本表所列該場地之場地使用費。
(四) 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1. 新北市教育局或其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活動,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2. 前款以外之新北市所屬機關使用場地,得經學校許可,免收場地使用費。(但仍應繳納清潔費、冷氣使用費與電費。)
3. 弱勢團體辦理公益性活動,收取半數場地使用費。(但仍應繳納清潔費、冷氣使用費與電費。)
4. 配合本校發展學校特色之社團、學年、班級性活動,及有關本校教職員工福利舉辦之活動。(得減收二分之一之場所使用費及免收保證金,並得視實際情況酌收冷氣使用費與電費。)
(五) 場地使用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收;學校得自訂最低使用時數,並於本表額度內自訂清潔管理費。
(六) 開放校園場地借用應收保證金,保證金以場地使用費、清潔管理費及冷氣空調費合計收費金額之二倍標準收取。
(一) 短期借用: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於使用前一個月起向本校提出申請,若無其他借用單位,最遲可於使用場地前一週提出申請,繳驗相關證件與場地借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二) 長期(一個月以上)借用:於使用前三個月填寫相關申請書,經核准後繳驗相關證件與場地借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惟校園場地借用期以一年為限,若有意繼續借用者,需另行提出申請。
二、收費原則:
(一) 依「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條文之收費標準收費,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 申請使用本校校園場地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場地租借收費一覽表。
(三) 如有售票情形,場地使用費以售票收入總額百分之十金額計收,其金額不得低於本表所列該場地之場地使用費。
(四) 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或減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1. 新北市教育局或其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活動,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2. 前款以外之新北市所屬機關使用場地,得經學校許可,免收場地使用費。(但仍應繳納清潔費、冷氣使用費與電費。)
3. 弱勢團體辦理公益性活動,收取半數場地使用費。(但仍應繳納清潔費、冷氣使用費與電費。)
4. 配合本校發展學校特色之社團、學年、班級性活動,及有關本校教職員工福利舉辦之活動。(得減收二分之一之場所使用費及免收保證金,並得視實際情況酌收冷氣使用費與電費。)
(五) 場地使用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收;學校得自訂最低使用時數,並於本表額度內自訂清潔管理費。
(六) 開放校園場地借用應收保證金,保證金以場地使用費、清潔管理費及冷氣空調費合計收費金額之二倍標準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