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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函轉教育部函,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115E0004258(1).pdf
1508155_1150723-教育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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