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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主任 - 教務處 | 2021-07-08 | 人氣:33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2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72236C號 函、110年6月29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80053號函、教育部 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 振興辦法第2條第2項第4款、第2條第3項、第3條第2項、第 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3項、第6條第2項、第7條第3項、 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4款及第13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造成部分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未具本職之課後照顧服務班兼職服務人員(包括學校自 辦及委辦聘任之未具本職人員)、課後社團外聘教師、公 立幼兒園未具本職之教師助理員、延長照顧服務人員,及 其他以部分時間於學習節數或教保活動課程以外時間授課或提供服務,且與學校或幼兒園間有工作約定者(以下簡 稱未具本職之人員),因停課導致鐘點費中斷,影響其生 活,爰有補助其鐘點費之必要;另有部分高級中等學校,因 其建教合作班學生(以下簡稱建教生),受疫情影響中止建 教合作訓練,停止領取建教合作機構所發生活津貼,影響 其個人或家庭經濟,爰有補助學校發給建教生生活津貼紓 困補貼,以協助其建教生安心就學之需要,特公告本須 知。

三、依據上開須知,其申請程序及撥款方式分述如下:

(一)受疫情影響人員薪資補貼:

1、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先行預核並撥付本局本案 經費。

2、本局收到撥付款項後,依補助內容所列補助項目及補 助額度,評估各校(園)所需預核額度後,一次性撥付 至學校(幼兒園)。

3、受疫情影響人員得於本須知發布後至110年8月31日 前,填寫本須知所附之申請表後提供學校或幼兒園 (可採電子檔方式辦理,無須紙本),經學校或幼兒 園審核認定後,至遲應於2週內,撥付補助經費。

(二)建教生生活津貼紓困補貼:

1、由學校統計受疫情影響之建教生及其於110年5月18日 起至110年7月31日期間,實際中止訓練而停止領取生 活津貼之月數後,至「教育部建教合作資訊網」(網 址:https://cetw.me.ntnu.edu.tw/)造具所屬各相關 建教生之「生活津貼紓困補貼」申請表及請領清冊。

2、學校應將所造具之請領清冊報本局初審通過後,再由 本局檢具請領清冊,於110年9月30日以前轉送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複審。

四、查本須知第3點之補助對象包括「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習 節數以外時間授課或提供服務,因學生停止到校上課且未 能線上授課或提供服務,致鐘點費中斷」及「於幼兒園教 保活動課程時間之外服務,因幼兒停止到園上課,致鐘點 費中斷」者,內含多類身分之人員;惟基於本案係屬紓困 性質,為避免出現重複請領紓困情形,有關課外社團、學 習扶助、課後照顧普通班、課後照顧身障專班、夜光天 使、幼兒園教師助理員、延長課後照顧人員、勞動部部分 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僅能擇一身分請領。故請學校於 受理未具本職人員申請紓困時,應提醒前開人員就最有利 部分進行申請。

五、學校受理紓困作業時,應提醒申請人,如於同校或跨校具 不同性質之多種身分,僅能於一校勾選一種身分並申請一 次,且不得跨校或跨縣市重複申請。

六、為避免出現申請人跨校、跨縣市或跨部會重複申請紓困經 費之情形,請配合以下勾稽作業處理:受理紓困申請完 畢,函報本局核結前,應先確認同一老師,有無在同校同 時申請本案不同計畫紓困之情事;如有,請通知申請人就 最有利部分申請,並繳回溢領經費。

七、另勞動部針對「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及「部 分工時受雇勞工」亦推出相關紓困方案,請貴校轉知案內 符合資格者得至勞動部網站首頁/業務專區/防疫相關勞動權益與協助措施/疫情紓困專區(網址: https://www. mol.gov.tw/topic/44761/48532/)同步查詢瞭解,以利擇 一、從優進行申領。

八、其餘細部申請流程與注意事項將另案函知,如有疑義,本 案聯絡資訊如下:

(一)國小課後照顧服務班兼職服務人員、國小課後社團外聘 教師相關:國小教育科承辦人陳思穎小姐:(02) 29603456分機2745。

(二)國、高中課後社團外聘教師相關:中等教育科承辦人邵 嘉新先生:(02)29603456分機2698。

(三)幼兒園教師助理員、延長照顧服務人員相關:幼兒教育 科承辦人林依辰小姐:(02)29603456分機2758。

(四)建教生生活津貼補貼:技職教育科承辦人劉澐雲小姐: (02)29603456分機2733。

九、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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