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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學務處 | 2021-04-21 | 人氣:601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0年4月9日新北府衛健字第1100615606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訂於110年4月26日至30日到本市禁菸場所進行菸害防制實地考評,考評成績將納入全國評比,如當場查獲違規情事,將扣分且列入缺失項目,並依法裁處。 三、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全面禁止吸菸。違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又依據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四、請貴校務必加強檢視場所如下: 所有入口(含正門、側門及後門等)應依法張貼禁菸標誌(即進入前需能清楚查見禁菸標誌),並不得有吸菸行為。 校園內不得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如:菸灰缸、熄菸飲料罐、含菸蒂之水紙杯或任何熄菸器物)。 禁菸場所不得出現菸蒂(請重點查核區域:廁所、樓梯間、頂樓、工具機房、操場、花圃、水溝、走道及校園周邊道路等),請加強巡查並清潔,落實學校全面禁菸規定。 學校如有工程施工,請務必加強督導施工人員遵守菸害防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