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7月6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20078867號函(附件1)辦理。
二、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戶外教育為19項議題之一,以融入部定課程或結合校訂課程規則,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與生活經驗連結及「自發」、 「互動」、「共好」的教育理念之課程型態,學生如有疾病、身體孱弱或其他原因者,得依程序請假,不強迫學生參加。
三、另有關身心障礙學生校外教學權益保障相關事宜,請務必依110年3月8日新北教特字第1100373366號函(附件2)說明事項辦理:
(一)請各校務必考量身心障礙學生需求,必要時應租用無障 礙車輛以維護身心障礙學生參與課程之權益。
(二)學校不得強制要求家長陪同,或以須負擔額外費用、未具備陪同人員與無障礙設施等理由,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參加。
(三)如身心障礙學生有陪同人員或搭乘設有升降設備之車輛之需求,請事先將該需求明列於招標文件中,以利廠商納入服務成本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