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瑞芳區瑞芳國民小學畢業生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實施r計畫115.05.25修訂

新北市瑞芳區瑞芳國民小學畢業生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實施計畫
100.04.01訂定 109.03.30修訂、113.04.08、113.06.04修訂、115.05.25修訂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
二、目的:依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審核本校特殊展能市長獎獲獎學生資格。
三、審查委員會成員:校長擔任委員會召集人,註冊組長擔任執行秘書,委員會成員13位如下:
(一)行政代表:教務、學務、總務、輔導主任4位。
(二)教師代表:1-5年級學年主任、科任主任及教師會代表共7位(教師子女若參加評選,應依據迴避原則,不得擔任評選委員)。
(三)家長代表:家長會及畢業班家長代表,共2名(候選人的家長除外。
(四)畢業班導師代表1名(列席會議,但不參與評選作業)
四、特殊展能市長獎類別及名額:
(一)分為體育類、非體育類各1個名額,若有第3個名額,增設不分類1個名額。
(二)體育類積分採計:限在學期間於體育、才藝、技能、創作、社團活動、敬師孝親、服務學習、助人義行、其他有具體事蹟表現傑出者。
(三)非體育類積分採計:限在學期間於語文、科學、藝文、社會、才藝、技能、創作、社團活動、敬師孝親、服務學習、助人義行、其他有具體事蹟表現傑出者。
(四)不分類機積分採計:在學期間於語文、科學、藝文、社會、才藝、技能、體育、創作、社團活動、敬師孝親、服務學習、助人義行、其他有具體事蹟表現傑出者。
(五)本類名額依畢業總班級數的三分之一計算,採無條件進位。本校114學年畢業班8班,選出3名正取代表,3名備取代表。
五、審核程序及時間:(由業務單位依每學年度教育局來文訂定後,公布周知)
(一)第一階段:
1.畢業生、畢業生家長請上網下載申請表格提出申請【如附件】(需自行提出各項佐證資料,如:獎狀、表揚狀、證明書或其他…彙集成冊。) (分數採計至每年4月30日止)
2.應繳驗資料注意事項:
(1)檢附資料需2份,1份正本交由導師驗畢後發還,1份影本留存教務處。
(2)獎座、獎牌請拍照佐證,照片必須清晰可見獲獎字樣。
(3)資料正本及影本排列方式請依照申請表內各獎項填寫順序。
3.級任老師審查相關證明後,每班提報不設名額限制。
4.本階段於每年5月01日至5月10日收件。
(二)第二階段:特殊展能市長獎審查委員會於每年5月最後一週的星期一上午召開。
(三)評選期程表:
項 目 時 間
1.評選實施計畫及申請表公告校網 每年4月23日前
2.學生送請導師初審 每年5月1日至5月10日
3.老師將申請表及佐證資料送至教務處 每年5月15日下午4:00截止
4.教務處資料複審 每年5月18日至5月22日
5.審查委員會複審會議 每年5月最後一週的星期一上午召開
六、有效獎狀、獎盃、獎牌等之認定:
(一)代表本校對外參加比賽之獎狀(或獎盃、獎牌等)。
(二)全國性、全市性舉辦之各項競賽所獲之獎狀(或獎盃、獎牌等)。
(三)凡經政府主管機關立案核可之法人組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舉辦之各項競賽所獲之獎狀(或獎盃、獎牌等)。
七、審查標準:
(一)基本條件:
1.學生在學期間,日常生活表現良好,且五年級與六年級上學期學習領域總平均達70分(含) 以上者。
2.品德典範表現,請檢附與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社會或學校服務等相關之證明文件,如感謝狀、服務獎狀等。(1-6年級皆可計入)
【計分方式如下】:社會服務2分(以證書為憑),校內服務學習時數每達25小時1分,不設時數上限;獲選品德天使每次0.5分,最高採計2分;市模範生2分(即每年選出之班級模範生,以獎狀為憑),最高採計2分。
3.為突顯設置特殊展能市長獎的用意,並與學習卓越市長獎作區隔,「學期成績優良獎」等學習成績獎項不予計分。
4.學習卓越市長獎學生(各班畢業成績第1名)不得參加特殊展能市長獎之選拔。
5.申請學生可以申請1-3各類別,相關佐證資料須符合該類別之規範,不符合不分一律不採計給予分數。
(二)加分條件:1-6年級的比賽成績皆可列入,六年級比賽項目計算至該年度04.30前【表一】
獎項性質與計分 第一名
(特優、金牌) 第二名
(優選、優等、銀牌) 第三名
(佳作、甲等、銅牌) 第四至六名
(入選)
國際競賽 個人 15 14 13 12
團體 8 7.5 7 6.5
全國性 個人 12 11 10 9
團體 6 5.5 5 4.5
全市性 個人 9 8 7 6
團體 4 3.5 3 2.5
分區性(例:瑞芳分區) 個人 6 5 4 3
團體 2 1.5 1 0.5
1.各項對外才藝表演,積分採計方式(如新北市週末藝術秀演出、應邀至他校展演、聯合音樂會演出…)為0.5分。此項次列於才藝類,應附主辦單位發給之證書。
2.學生參加民間機構舉辦比賽獲得名次之獎狀計0.5分,累計上限6分。凡入選、參加獎等獎項名稱不予計分,另才藝認證及檢定證明書亦不予計分。
3.全國、本市比賽獲獎標準:學生經班級(全校、本市)比賽產生之班級(全校、本市)代表,或學生透過行政推薦代辦報名參加比賽,則其獲得的市(全國)賽獎狀,計分方式將可以市(全國)賽計分。若未透過班級程序或行政推薦(即自行報名者),則其全國賽(全市賽)則降級為全市賽(區賽)計分。
4.全國性、全市性比賽若只得團體獎狀而無個人獎狀者,務必請指導老師出具參賽證明(團體獎狀影本蓋關防,評分標準同上),5人以下(含5人),以【表一】所列方式計算,超過5人之團體,以所獲分數60%計算。
5.同一次或同作品比賽採最高分獎項計分,不予累加。(例如:市賽得第二名代表參加全國比賽,在全國比賽得第三名,分數採計全國賽第三名之積分)。另語文競賽之區賽、市賽及全國賽因為參加對象不同且題目不同,且從區賽到市賽在到全國賽,各只有2名代表權,且不屬於同一次或同作品比賽,故分別採計及區賽、市賽及全國賽得獎之分數。
6.同一主辦單位於同一場次之競賽若有分項者,取最高成績之獎狀參與評選。(例同天參加100M競速、60M競速、跳遠…均得獎,只擇優採計一項分數)
7.畢業生若轉學至本校就讀,曾在他校所獲獎狀,其內容、性質經檢核確定,評分標準同上。
8.候選人排序遞補決議:經評選會議決議「特殊展能市長獎」得主,倘於班級得獎名單產生後,亦同時獲選為「學習卓越市長獎」得獎學生時,則以「學習卓越市長獎」為優先,不得重複領獎,其缺額則由備取名單中擇最高分者向前遞補。
9.倘若申請者未能針對比賽層級以及團體獎是否包含自己等問題提出正式書面說明,則該項目積分一律不採計(即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不得請求補件與提出異議。
10.評選方式如有未盡事宜,或有認定疑義,由審查委員會決議之。
八、注意事項:依據108年10月24日新北教國字第1081940281號函頒佈的【新北市各級學校獎勵優秀畢業生實施計畫】中的陸、注意事項第一點: 具備「學習卓越市長獎」或「特殊展能市長獎」領獎資格者,皆不得再兼領其他學業成績優良獎項。
九、公告方式:
(一)本校校網最新消息(http://www.rfes.ntpc.edu.tw)
(二)畢業班級教室佈告欄
十、本計畫經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