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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校護 - 學務處 | 2023-01-13 | 人氣:27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4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44825號函及112年1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84909號函續辦理。

二、請協助宣導「近視是疾病」觀念: 學生近視應就醫治療以抑制度數增加速度,配戴眼鏡僅是矯正視力而非治療(不能控制度數)。 學生於校內進行視力篩檢結果,裸眼視力任一眼低於0.8(含0.8)經配戴眼鏡後視力檢查正常之學生,仍需定期就醫,配合醫囑治療。

三、請貴校轉知導師、健康教育老師及護理師,落實宣導正確視力保健觀念,以維護學生健康。